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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改革后 增值税发票问题小集锦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 2019/5/16  阅读数:631

增值税改革后,最直接影响到的自然是增值税发票,除了税率外,增值税的改革在其他方面也对增值税发票有着不小的影响。具体有哪些影响,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小集锦,就请大家跟随小编一起看看吧!


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前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1日后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具体应如何处理?

纳税人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分别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尚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的,由销售方按规定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二)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或者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尚未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由购买方按规定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根据购买方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代开普通发票,已缴纳的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第九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第十一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增值税发票的小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为大家的财务工作带来便利。

(本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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