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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问题整理(三)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 2019/6/4  阅读数:594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逐渐损耗而转移到商品或费用中去的那部分价值,也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使用固定资产而在其使用年限内分摊的固定资产耗费。而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是计提折旧的前提。


问:《公告》发布前未能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应如何处理?

对于《公告》发布前,制造业企业未能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处理:

一是可在以后(月)季预缴申报时汇总填入预缴申报表计算享受;

二是可在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统一计算享受。

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后,目前可以适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行业包括哪些?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适用范围为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六大行业和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除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外,其他行业均属于制造业的范畴。因此,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后,可以适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行业,包括全部制造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本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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