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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实施不仅影响着企业,社会保险关乎民生,《方案》的出台也影响着百姓的生活。社会保险影响着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几个《方案》实施后与养老保险相关的小问题,希望大家关心的问题也在其中!
我们企业是在5月份缴纳4月份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能否按降低后的单位缴费比例缴费?
不能。按照《方案》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按照您的说明,您所在地方应该是“本月缴上月”,即在5月份缴纳费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社保费,要按照4月份适用的单位缴费比例政策执行。
由税务局征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此前由人社局征收,在方法上有没有变化?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收职责划转税务部门,只是改变了征收主体, 各地原采用的缴费渠道原则上均予以延续。比如,对于城镇居民原通过签订三方协议由银行扣款的,继续通过银行扣款;对于农村居民原通过村(组)集中征收的,延续原有缴费渠道不变。而且,各地税务机关也在积极拓展更多便利缴费渠道,进一步方便缴费人。
请问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这次有什么变化?
根据2019年4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此次调整社保缴费基数计算口径,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以上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养老保险费问题合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本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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