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河南财税网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财税要闻

9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库存化肥按3%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文章来源:152    发表时间: 2015/8/31  阅读数:816

为解决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以前库存化肥的增值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97号),决定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允许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通知指出,所称的库存化肥是指纳税人2015年8月31日前生产或购进的尚未销售的化肥。 
 
此外,通知规定,出口的库存化肥适用上述规定。通知称,化肥属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其出口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出口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通知还强调,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库存化肥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三条关于“化肥”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此前,两部门曾发通知称,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钾肥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友情链接

关于河南财税网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诚聘英才 | 商务合作 | 广告服务 | 欢迎投稿 | 证书查询 | 专家证书查询

Copyright 2015 河南财税网 版权所有 保留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
电话:13683809881   QQ:793069740  邮箱:793069740@qq.com
地址:中国·郑州郑东新区平安大道永和龙子湖中央广场B座10楼  您是第位访客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如侵犯您的版权,可向我们提出,我们会立即删除。


豫公网安备 41010302000001号    备案号:豫ICP备1501790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