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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规划

能源类税收优惠之----资源综合利用(一)
文章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发表时间: 2019/12/24  阅读数:660

能源类税收优惠政策众多,是不是大家也经常弄混,不用担心,小编为大家一一整理,本周小编为大家介绍“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

(一)税收政策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

(二)优惠内容—即征即退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建议在财税〔2015〕78号文的附件基础上,结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文的内容进行补充整理。

二、企业所得税

(一)税收政策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二)优惠内容—收入减按90%

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目录》详见财税〔2008〕117号文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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