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规划
企业财税风险管理需要有前瞻性的风险预防意识,过程管理需要有多维度,全方位的扫描分析和管理。唯有如此才能在业务前端不给企业埋下财税之雷,才能在业务开展中可能存在的雷排查出。有的时候企业自身财税管理的漏洞就是雷,其他企业/个人利用漏洞,等于直接引爆雷。有的时候企业自身的不规范财税处理,也就是自己给企业自己埋下了雷。有的时候你以为你在做账,其实你可能是在埋雷。财税人对财税风险之雷需要做的是成为预警器或体检师,而不是成为拆弹专家。 以下通过七大涉税案例(片段,案例全篇请自行检索),结合个人初浅的一个看法。对企业财税雷区进行分析。个人浅显观点,有错请纠正。
一:两套账之雷
案例摘要:
被告人许某某(会计)犯逃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新刑初字第56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至2006年4月,被告人许某某在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会计期间,受该公司总经理黄某某(已判刑)和财务总监张某某(已判刑)指使,设立真假两套公司财务账,隐藏主营业务收入,偷逃税款。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5000元,下余9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个人漫谈:关于两套账会计人认为这是公开的秘密,主要体现在会计人的交流时都会问,你是做内帐还是外账的,求职时也会问企业,你们需要做几套账务。企业也对两套账认为是行业潜规则,主要体现在招聘广告,广告而告之的写着:“招聘内帐/外帐会计”,你这不是喊着税局来查你?随便在网上招聘会计都可见此类现象,似乎和杨幂天天喊着“58同城一个神奇的网站”一样,企业们喊着:“内帐会计一个神奇的会计”。你说:“算了吧,内套张几个查到了,以上案例只是个案。”好吧,那请用裁判文书网一下吧。也有人说现状如此,小会计决定不了。如果可以选择的话请在注意个人风险。如果企业认准这条道,横竖都要走到黑,那么就是自己给自己脚下埋了一个雷。
二:合同管理之雷
案例摘要:(深圳地方税务局)
某公司签订“阴阳”合同偷税被查处: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商铺转租与租户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其中许多租约实际执行合同与到房屋租赁管理所备案合同不一致,即签订了“阴阳”两份合同,有的少报租金单价,有的少报租赁面积,而且该公司收入凭证残缺不全,未能按照规定正确核算收入,2009-2010年共计少申报营业收入246万元,有345万元租金收入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查明违法事实后,第三稽查局依法追缴该公司营业税及其附征12.8万元,加收滞纳金7.9万元,并处以罚款7.2万元,合计27.9万元。
个人漫谈:企业财税处理中,企业对合同存在两个偏门之道。一是要么不重视合同,认为合同和会计没有一毛钱关系,相关交易未有合同,或者合同是律师的事情。二是要不就是学习合同控税的筹划,但是学歪了,比如自己企业不能开具某类型发票,在签署合同的时候,想当然的注明合同由其他单位开具,认为合同这么写了,财税方面就没有问题了。合同控税建立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不是撇开现有合同,以上案例利用阴阳合同来“筹划”。企业更应该在业务开展,合同签署上更多的思考涉税事项来筹划税收。而不是走歪门邪道。如果这个方向搞错了,这个雷随时引爆分分钟的事情。
三:发票开具管理之雷
案例摘要:
福田某大型商场开具发票把关不严被处罚
福田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福田区国税局稽查局)收到贵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贵阳市国税局稽查局)的定性函,称深圳市某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开具了虚开发票。该公司是一家比较正规的大型商业企业,为何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呢?
福田区国税局稽查局对此展开了检查,查明:在2011年5月期间,一位尹姓客户于该公司商场内购买了一批手机,持个人银行卡支付货款并直接在该公司提货,交易完成后未当场要求该公司商场开具发票。6月,又有一名自称江某的人出现在该公司商场,持5月尹姓客户购货款的电脑小票,以及贵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资料,要求该公司商场开具这笔销售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司商场查验上述资料无误后,按照江某的要求向贵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开具了三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达290万元,随后,贵州某贸易有限公司持这三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42万元。
问题就出在了这后来补开的三份发票上,经贵阳市国税局稽查局查实,贵州某贸易有限公司该项业务是在无资金往来、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把进项税款进行抵扣的,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因此,上述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贵阳市国税局稽查局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鉴于以上情况,福田区国税局稽查局对该连锁商业企业开出上述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核实,认定该公司向贵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票、货分离发票,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罚款21万元。
针对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该公司商场重新制定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规定,加强了对货款结算的管理,制定了一系列相关规定,包括销售额超过一定金额必须通过对公账户结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受票人必须与付款方一致等,从规范企业内部管理上降低税收风险,从而杜绝被恶意骗取虚开发票事件的再次发生。
个人漫谈:此处发票开具管理主要是针对发票细节管理,至于增值税虚开,随便检索裁判文书网,判刑的太多了。个人认为虚开不是雷,是炸药包。企业(一般纳税人)对取得发票及增值税进项管理,大多还是很重视的。但对发票开具管理(细节方面)考虑的不是太多。企业发票的管理,在严防虚开发票这个定时炸弹的同时,也要对其他可能存在引发的发票雷区提前扫雷,注意防范。以上案例中的企业,对于发票开具管理存在的环节控制点没有考虑。于是不法份子就利用企业的漏洞,开展不发行为。如果企业进项管理不加以严格管理,就比如企业手上拿着手雷,不法份子扯开引线。然后手雷就在企业手里炸开了。
四:发票盖章管理之雷
案例摘要:
哈尔滨市阿城区国家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哈阿国税通〔2014〕0903号 )
2012年1-8月,冀东水泥黑龙江有限公司(纳税识别号:230112571929075)从哈尔滨泉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纳税识别号:23011275632710X)购入水泥熟料等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69张,不含税金额合计56,191,679.51元,进项税合计9,552,585.39元。开票日期均为2012年,加盖旧式发票专用章。经调查,上述业务真实,取得的发票,除加盖旧式专用章外,没有其它问题。根据国税发[2008]40号文件“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规定,经请示哈尔滨市国税局研究同意,冀东水泥黑龙江有限公司以上69张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抵扣税款限你企业于2014年9月30日前,作增值税进项税转出,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重新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方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个人漫谈:
对于此案例,网上争议很大,财税界大咖观点也各异。有税税局纯属胡扯胡闹,有说纳税人怎么不去告。那么作为会计小兵咱门还是想想企业怎么预防此类事情在自己企业发生。怎么能比较好的管控好企业印章。借用比较大家比较讨厌的鸡汤说法:“既然改变不了世界,那就改变自己吧”,没有达到完善税法体系能力,那就完善企业的税务管理体系吧。。企业自己做好发票管理,总比事后嚼舌根强多了。预防企业的发票章变成发票雷,盖下去就爆炸。呵呵
五:进项管理之雷
案例摘要:
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三明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公告)在上述涉案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案发后,经税务机关稽查、公安机关侦查及本公司自查,本公司与上海博宛、森锋矿业之间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上海博宛按合同约定向本公司交付废钢,并以上海博宛的名义开具与真实交易情况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公司向上海博宛支付相应的货款。合同签订前,上海博宛按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等复印件,本公司经审查后认可了上海博宛的供应商资质,并与之发生了近两年的废钢铁贸易。由于上海博宛用不正当取得的与该业务无关的进项税作抵扣,被上海市崇明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确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公司与森锋矿业的贸易同样系真实的交易关系,并且森锋矿业委托赣州市景盛物流有限公司、赣州市腾泰物流有限公司、赣州市伟泉物流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提供了货物运输服务。
在此过程中,本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履行了相应的职责,不存在工作上的故意、过失或者失职的行为。本公司作为与上海博宛、森锋矿业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有义务保证贸易活动真实、合法、有效,但本公司无力也无权对上海博宛、森锋矿业同其他企业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实和监督。在涉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得以正常抵扣的情况下,本公司无力也无权对交易对方开具的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为虚开进行进一步的核实和监管,上海市崇明县国家税务局也未及时发现和查处。因此,在该事件中本公司为无辜受害、无端蒙受巨额损失。
为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进一步防范经营风险,本公司实施了
以下整改措施:
1、建立纳税风险保证金制度。公司要求供应商均预留一旬合同交货金额(含税)作为纳税风险保证金,合同期满,供应商提供最后结算批次货款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后无息返还;
2、公司律师事务部、监察审计部、原燃料采购部门联合对供应商做尽职调查,查验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件是否真实、齐全;考察供应商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等是否具备及相关加工生产设施与运输方式是否配套;调查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
个人漫谈: 对于此案例,网上财税界不少人观点认为:“此企业是否另有隐情?要按照2014年39号公告。业务真实发生的情形下,企业是可以抵扣的”。此案例过多的其他推测和八卦对我学习无任何益处(当然你如果有相关观点请跟帖)。比如针对此案,企业是否前期只是简单收取对方一些资质文件,是否有利用尽职调查的思维,利用互联网检索(具体检索项目见本人小文““互联网+”时代的财税检索”),发现其企业存在的问题呢?如本案利用裁判文书网,检索“上海博宛贸易有限公司”就发现其之前存在一些问题。(链接http://www.court.gov.cn/zgcpwsw/sh/shsdezjrmfy/shsptqrmfy/xs/201406/t20140606_1378975.htm)。同时检索上海税局网站-信息查询(链接:http://www.tax.sh.gov.cn/fjwz/wzgl/wzgl02/WZGLcxFzchXxCtrl-getZjsxhcxmx.pfv?wfid=2300020197&fjdm=13102300000)。在有可能其他网站比如个人信用网查一下其老板的记录。呵呵。 如果我们事前稍微动一下鼠标,在几个网站检索一下是否减少了后顾之忧呢?通过此案更多的是突破案例这个进项抵扣这个点,思考企业管理过程中如何优化和细化和外部企业的关系,使各方交易行为在安全的状态开展。否则一个供应商就是一个地雷。
六:纳税管理之雷
案例摘要:
金轮科创关于公司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申请未获通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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