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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业务下的三种不同形式
文章来源:东奥会计在线    发表时间: 2020/7/7  阅读数:468

融资租赁业务是租赁公司的主营业务,该项业务进一步可分为公司自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公司同其他机构分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以及公司不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三大类。那么会计实操中,公司自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又有哪些呢?

融资租赁业务下的三种不同形式

1典型的融资租赁业务

典型的融资租赁业务简称直接租赁,是最常见的融资租赁方式之一。金融租赁公司以收取租金为条件,按照用户企业确认的具体要求,向该用户企业指定的出卖人购买固定资产,并出租给该用户企业使用的业务。

直接租赁业务涉及到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三方当事人。比如:张三相中了甲公司的一台设备,但手头的钱并不够支付设备款。于是他与乙金融租赁公司协商,先让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设备,张三再向乙租赁设备。在整个事件中,张三为承租人,乙公司为出租人,甲公司为出卖人。

2转租式融资租赁业务

转租式融资租赁业务简称转租赁,是指以同一固定资产为租赁物的多层次的融资租赁业务。

在转租赁交易中,上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是下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在整个交易中被称为转租人。各个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和租赁期限必须完全一致。这里举个简单的例子,甲租赁公司根据与乙承租企业的合同,先向丙租赁公司租入所需设备,再将该设备租赁给乙。这里甲租赁公司在整个交易中既是转租人,又是第一承租人,乙公司为第二承租人。

3售后回租式融资租赁业务

售后回租式融资租赁业务简称回租,是指出卖人和承租人是同一人的融资租赁。在回租交易中,金融租赁公司以买受人的身份,同作为出卖人的用户企业订立以用户企业的自有固定资产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或所有权转让协议。同时,金融租赁公司又以出租人的身份,同作为承租人的该用户企业订立融资租赁合同。

以上就是公司自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的三种形式,在与金融租赁公司进行交易时,企业需要清楚融资租赁业务属于哪种形式,风险由谁承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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