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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如何确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文章来源:东奥会计在线    发表时间: 2020/8/11  阅读数:470

公司运营自然少不了办公场所,有办公场所缴纳物业费就成了必然。物业费是指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为居住小区内提供日常维护、修缮、整治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一般情况下,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都是按年或季预收的,那么在会计实操中,企业缴纳的物业费如何确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物业费如何确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问:缴纳的物业费如何确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问:企业不开具发票的行为,是否属于偷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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