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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要闻

专业机构建议制定信息披露条例
文章来源:152    发表时间: 2015/9/7  阅读数:821

2015年8月29日证券法学研究会发布《中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案例研究与评估报告(2014年度)》(以下简称《信披报告》),不仅提出必须以投资者为导向,重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对现有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删减整合,在证监会和交易所层面,均加大信披规则的法典化、综合化,减少适用依据散件各处的现象。更进一步地在证券法修改实施后,考虑制定信息披露基本法——具有行政法性质的《证券信息披露条例》,以统率整个信披规范。同时还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

允许交易场所进行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要求,交易场所的信息披露要求原则上不得宽于证监会的规定,但也不宜片面追求琐碎化。

发挥行业作用,推行行业化的信息披露规则。在涉及企业的核心经营能力的关键数据上,更多地授权交易场所,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建立区别化的信息披露要求,在一般事项上增强统一性、可比性。

精简定期报告的内容,推广简要版的信息披露,增强参见性条目的使用,避免对事项的重复披露,突出变化性的事项和重大事项的披露。

鼓励对非财务信息的描述性披露,鼓励管理层分析和董事会分析的丰富化和个性化,并设立免责安全岗制度,防止个别投资者片面地以披露表述字句不当为由来主张责任。

上市公司实行惩戒与激励相结合的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在交易所组织的信息披露综合考核中表现优秀,或连续多年表现优秀的,可以推行部分豁免制度。即非重要的信息,可以在次年改为非强制性披露,有效期为一年,以减轻合规性强的公司进行披露的负担,同时有助于提高公司披露积极性。相应的,对于在交易所组织的信息披露不合格者,强制要求次年增加信息披露的内容。

网上业绩说明会、投资者互动平台,给予非强制化,允许上市公司灵活地进行安排;强化对董事会秘书的支持,强化令其人为公司内部信披负责人的地位,加大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对信息的主动吸附能力。督促公司章程对董事会、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的内外部分工做出细化规定;适应互联网+的需要,研究网上证券众筹的简明信息披露格式与要素。

逐步以互联网信息披露取代通过报纸等平面媒体进行信息披露,一方面降低公司信息披露成本,另一为方面有利于投资者更方便、更快捷搜寻、分析、处理投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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