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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哪些地区开展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
文章来源:    发表时间: 2020/12/23  阅读数:660

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近日国家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以下简称《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前期宁波、石家庄和杭州等3个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国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



问: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哪些地区开展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

答:根据《公告》规定,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大连、厦门和青岛等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问:实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的纳税人用什么系统开具发票?

根据《公告》规定,自各地专票电子化实行之日起,本地区需要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向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并依托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电子专票开具服务。

(本文来源:12366纳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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