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务操作
问:车辆停放服务也需要备注详细地址?
答:Yes。
依据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车辆停放服务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众所周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出租不动产开具的发票,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所以,车辆停放服务也需要备注详细地址。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第四条第五款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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