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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么处理!
文章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发表时间: 2021/1/18  阅读数:556


在日常经营中经常会发生企业将闲置资金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收取利息的情况,有些企业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期限且到期一次还本付息,那么在该业务中需要何时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呢?


一、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借款合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本付息的时间。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 号)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上述规定,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借款合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为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本付息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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