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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项目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
文章来源:    发表时间: 2021/1/26  阅读数:46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项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都包括哪些项目呢?

一、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二、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三、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604非税务机关等其他单位为税务机关代收的印花税
五、605代收车船使用税
六、606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
七、607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
八、608 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九、609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十、610有奖发票奖金支付
十一、611不征税自来水
十二、612建筑服务预收款
十三、613代收民航发展基金
十四、614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代收货款
十五、615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
十六、616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


开具不征税发票是否需要做增值税纳税申报呢?

由于“不征税”发票适用于企业并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开具的发票,因此开具“不征税发票”后均不需要在对应申报期填写《增值税纳税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但是,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开具的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的不征税发票对应的预收款,以及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开具的612“建筑服务预收款”的不征税发票对应的预收款,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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