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务操作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在会计实操中,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是否需要销售方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后,把发票挂失损毁报告给购买方才能记账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均为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因此,根据“谁丢失、谁挂失”的原则,应由丢失的发票保管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遗失、损毁报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本文来源:佛山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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