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务操作
纳税人在向购买方收取货款时,可能收到一些货款之外的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违约金、利润返还以及代为垫付的包装费和运费等等。那么在会计实操中,在销售货物时收到的除货款外的这部分价外费用,应当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税额呢?
【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合作为乙公司生产一批货物,但乙公司由于资金紧张未能及时付款。一个月后乙公司除向甲公司支付货款外,还另支付给甲公司8 000元的延期付款利息。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这8 000元的利息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呢?
增值税税额:8 000÷(1+13%)×13%=920.35(元)
【解析】
首先,我们来判断一下乙公司延期付款利息的这一部分金额属于哪一类型的的应税款项。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都应算入价外费用。我们可以判断,乙公司延期付款的这部分金额,应当属于价外费用。
那么价外费用的适用税率为多少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可知价外费用应计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再由《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税率调整为13%”,可知甲公司销售货物的行为应纳增值税税率为16%。
综上,甲公司此次收到的乙客户延期付款的这部分收入,应当按照价外费用计算增值税,即8 000÷(1+13%)×13%=920.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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