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务操作
旅客运输服务是现代交通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为人们提供便利的出行条件的同时,也作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具有一定的生产性质。那么在会计实操中,纳税人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如何进行抵扣?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本文来源:河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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