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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退货或进口未付款:缴纳的进口增值税如何处理
文章来源:    发表时间: 2021/3/10  阅读数:498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进口货物缴纳进口增值税抵扣后,如果发生退货等情况企业已经抵扣的进口增值税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呢?是否有相关的税法法律规定呢?下面我们一起看一看:


01




企业进口货物报关后,境外供货商向企业退还或返还的资金,或进口货物向境外实际支付的货款低于进口报关价格的差额,是否应当作进项税额转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50号)对上述情况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其价格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提示:此条款中,“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修改为“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修改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




02




企业进口货物未支付货款,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其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否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48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中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03




企业购进货物因品质或规格原因等原因退货,进口环节增值税已予抵扣的,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第六十一条规定,已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进口环节增值税已予抵扣的,该项增值税不予退还,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纳税人购进货物超过一年,进口环节增值税不予退还;纳税人购进货物未超过一年,进口环节增值税已予抵扣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不予退还。则这部分不退的进口增值税属于企业实际负担的增值税。


个人认为,从整个抵扣链条来看,这部分不退的进口增值税属于企业实际负担的增值税,且取得了合法的抵扣凭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可以抵扣的,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


在实务中,海关不退还进口增值税,一般税务机关是允许抵扣的,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企业实际遇到此种情况时,因截止目前国税总局还未出台相关文件对此种情况予以明确,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定已经抵扣的进口增值税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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