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河南财税网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最新动态:

案例分析

医院能作为纳税担保人吗?
文章来源:152    发表时间: 2015/7/24  阅读数:2085

    案例:对某公司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查补税款2万余元。对于查补税款的计税依据,某公司与税务机关存在争议,便向税务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而税务机关告知我公司必须先缴纳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后才可以申请复议。因某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力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经医院同意,医院愿作为纳税保证人为某公司提供纳税担保。但税务机关认为医院不具有担保资格,不同意医院作为纳税保证人。请问县国税局的做法是否正确?有何依据?


    分析: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条的规定,因计税依据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属于纳税争议。因此某公司在无力缴纳税款的情况下,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才能申请复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没有担保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纳税担保人。”而《担保法》第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据此,县人民医院不能作为纳税担保人。

友情链接

关于河南财税网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诚聘英才 | 商务合作 | 广告服务 | 欢迎投稿 | 证书查询 | 专家证书查询

Copyright 2015 河南财税网 版权所有 保留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
电话:13683809881   QQ:793069740  邮箱:793069740@qq.com
地址:中国·郑州郑东新区平安大道永和龙子湖中央广场B座10楼  您是第位访客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如侵犯您的版权,可向我们提出,我们会立即删除。


豫公网安备 41010302000001号    备案号:豫ICP备1501790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