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昨日(9日)发布了《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对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作出了部署和安排。《框架意见》明确,到2020年,要基本形成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审计监督机制,更好地发挥审计在保障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动深化改革、促进依法治国、推进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我国自1983年建立审计署并在1994年颁布《审计法》以后,审计的领域逐步扩大,审计工作逐步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近年来,国家审计署在对国家机关和大型国有企业进行的例行审计中,发现了不少违反财经纪律甚至违法的事件,追回了部分国家财政损失,处理了相关人员,受到了社会舆论的肯定。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来说,我国审计工作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主要问题在于审计还存在一些“死角”,而这种问题的出现,主要原因是审计未能做到全覆盖,致使审计的实际效果尚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针对目前审计工作中暴露的问题,《框架意见》在三个方面提出了改革的要求。首先就是要求实行审计全覆盖。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框架意见》明确提出要坚持“党政同责、同责同审”的原则,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意见。在我国,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国有企业,都必须接受执政党的领导,审计工作同样要接受党的领导,但执政党的领导作用并不是给予党在政府机关和国有企业中的领导干部以超越于法律之上的权利,他们在履行领导职责的同时,同样必须接受审计。由于党的领导干部在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中都拥有一定的决策权,如果他们可以不接受审计,当审计触及他们拍板的事项时就难以深入下去,特别是对于一些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的处理更难以追究到责任人,导致审计无法发挥应有的效果。实行“党政同责、同责同审”的原则,可以使这个问题得到较为妥善的解决。
其次,《框架意见》提出,要探索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也就是要强化审计的独立性。目前,我国县级以上的政府都建立了审计机关,但地方审计部门的领导人员都是由当地政府任命的,它所产生的一个问题就是审计部门只能听命于同级政府,虽然审计机关有权对同级政府部门进行审计,但如果当地政府对审计进行干预,审计就很难坚持下去。按照《框架意见》的部署,要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并且从领导干部管理、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经费预算和资产管理、审计项目计划统筹管理、审计结果报告和公告、审计执法责任、审计信息化等方面给予保证,强化全国审计工作的统筹。这就使审计部门可以脱离地方政府的制约,有效地行使审计权力。
再次,《框架意见》还提出,要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审计需要较高的专业能力,但目前由于审计部门接受同级政府的领导,审计队伍显得不够稳定,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也难以提高,一些地方随意将不懂审计的人员安排进审计队伍甚至担任领导干部,也影响了审计工作的开展。因此,要根据审计职业特点,建立分类科学、权责一致的审计人员管理制度和职业保障机制,提升审计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专业能力。一支具有鲜明职业化特征的审计队伍的建立,将有效地提高审计的水平,增强审计的实际效果。
由审计部门展开的审计,其对象基本上是国家政府机关和国有企业,这是对权力实施监督的一个重要途径。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已经确立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审计在这一战略布局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目前正在不断深入的反腐倡廉活动中,加强审计也是重要的一个方面。目前,省以下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的试点已经在部分省市展开,在试点成功以后,其经验将迅速向全国推广。我们可以期待的是,随着《框架意见》提出的改革要求的落实,一个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审计管理体制将逐渐形成,其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从而使国家治理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走上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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