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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10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和解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    发表时间: 2016/10/4  阅读数:122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和解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100号                 2016.9.18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公告〔2015〕4号 行政和解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4号 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证券期货领域有关行政和解金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行政相对人交纳的行政和解金,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简称投保基金公司)代收备付的行政和解金不属于投保基金公司的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行政和解金时应使用财政票据。

三、对企业投资者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解金,应计入企业当期收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解金,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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