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被告人许某某(会计)犯逃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案的会计、财务总监、总经理都因为造假,偷逃税款而被判刑,值得财务同仁细看,深思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5)新刑初字第56号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女,1970年10月12日出生。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诉刑诉(201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逃税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迎慧、康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至2006年4月,被告人许某某在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会计期间,受该公司总经理黄某某(已判刑)和财务总监张某某(已判刑)指使,设立真假两套公司财务账,隐藏主营业务收入,偷逃税款。
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隐瞒主营业务收入7973730.68元(含税),少缴增值税451343.25元,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4月30日期间,隐瞒主营业务收入2081269.66(含税),少缴增值税117807.71元,以上共计少缴增值税569150.96元。案发后已补交应纳税款。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证明、新华公安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平顶山市三香陶瓷公司企业基本注册信息及营业执照、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税务登记表、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平顶山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报告、三香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月、年度、季度申报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同案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的供述、被告人许某某供述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伪造记账凭证少列主营业务收入,少缴应纳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在有期徒刑三年到四年之间依法判决。
被告人许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逃税罪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并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06年4月,被告人许某某在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会计期间,受该公司总经理黄某某(已判刑)和财务总监张某某(已判刑)指使,设立真假两套公司财务账,隐藏主营业务收入,偷逃税款。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隐瞒主营业务收入7973730.68元(含税),少缴增值税451343.25元,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4月30日期间,隐瞒主营业务收入2081269.66(含税),少缴增值税117807.71元,以上共计少缴增值税569150.96元。案发后已补交应纳税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许某某供述: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在平煤九矿那,我是2004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去的这个公司,当时公司的总经理是陈某某,财务总监和会计是张某某,我去后做公司的出纳,到2005年前后(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公司的总经理换成我姑父黄某某,我开始做公司会计,负责记账,一直做到2008年公司停产,公司财务总监一直是张某某。在这期间公司没有其他会计,就我自己。我当时有会计执业资格,后来没再审过,就没用了。我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财务由张某某负责,他是主管,我是会计。三香陶瓷公司的账都是我做的,是公司的领导让我做的两套账。我做会计后公司的领导黄某某和张某某让我做两套公司账目,一套是公司经营的实际账目,也是真账,另一套是张某某把报表做好后给我,我把他提供给我的数据记到账上,这套是假账,从我2005年做会计到2008年一直就是这样,公司的真假两套账都是张某某、黄某某他们让我做的。为什么做两套账,当时我不知道,后来公司因为偷税被查处后,我才知道公司让我做假账是为了隐瞒公司的实际收入,偷税用的。我不知道做假账是干什么用的,我的会计证是在岳阳花钱找人买的,我之前也没做过会计。公司每年主营业务收入是多少我不知道,我做会计期间三香陶瓷公司共隐藏多少收入、偷了多少税我不知道,我只负责记账。账目情况我现在记不清了,做假账的事是黄某某、张某某让我做的,陈某某应该也知道。
2010年3月20日在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供述:2004年6、7月份我到河南省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当出纳,当时总经理是陈某某,张某某是公司会计,2005年我接张某某当三香陶瓷公司的会计,张某某升任财务总监,2005年三香陶瓷公司的总经理为黄某某,至到2007年。2007年至公司倒闭(2008年下半年),公司的总经理又换成了陈某某,我是从2005年至2008年一直为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我是2005年7月份左右接的会计,之前的账都是张某某做的,2005年1-7月份(我没接会计前)的账是张某某做的,但有时我也帮记记账,只是帮张某某的次数很少。我们公司有偷税的情况,三香陶瓷公司有真假两套账,向平顶山市国税机关少报了许多主营业务收入,具体隐瞒了多少主营业务收入,少缴多少税我记不清了,每次报税都是张某某去税务机关申报的,我任会计期间的公司账目是我做,都是黄某某、陈某某、张某某让我怎么做账我就怎么做账,我在当三香陶瓷有限公司会计期间做过真假两套账,这都是陈某某、黄某某、张某某让我做的,他们三个都给我讲过,让我把公司的账分开,即做两套账,一套给自己看的,另一套是报税务机关的,我就按他们三个人说的做了,领导让我这样做,我就这样做了,现在看是公司以此为手段偷税。
2、同案犯黄某某供述:2004年5月份左右,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法人是谭绍先,经营地点在平顶山市新华区平煤九矿院内,股东有我、平煤九矿、陈某某、彭某某,2004年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是陈某某,会计是张某某,2005年元月我接替陈某某任总经理,张某某任财务总监,财务人员有许某某,2005年7月我们公司被省发改委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后来平顶山市三香陶瓷公司被新华区国税局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免税优惠政策。2005年1月至2007年9月我任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生产、销售、财务等全面工作,张某某、许某某是财务人员,负责公司的账目及纳税申报情况。在我的任期内,2005年该公司盈利大约20万左右,2006年盈利大约100多万元。以后我就不清楚了。我任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期间,我公司没有全额缴税,有真假两套账,向新华区国税局申报主营业务收入时少报了主营业务收入,偷了税。少缴了多少税我具体说不上来,隐瞒了多少主营业务收入我也说不上来具体数字。
公司之所以出现真假两套账是为了:
1、应付平煤集团九矿的管理检查;
2、能少缴点税就少缴点税款。我任总经理期间公司账目、凭证是由许某某做的,向国税局申报主营业务收入及纳税是张某某去做的。张某某向我讲过公司隐瞒的有主营业务收入,向平顶山市新华区国税局少申报纳税,我也对张某某讲过,2004年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就没有完全申报纳税,2005年也照2004年的办。后来张某某也确实这样做了,2005年、2006年都少报的有税。公司做真假两套账的事,张某某、许某某都给我说过,我对他们说没有关系,做两套账也没有事。
我当时这样说主要的想法是:
1、做两套账应付下平煤的管理检查。
2、少缴点税。我本人对税法不是太了解,对税法的规定也不重视,对是否全额缴税也感觉无所谓。平顶山币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做真假两套账偷税的事陈某某、我、张某某、许某某都知道。公司做的真账是公司真实反映生产、销售情况,公司自己看的,假账是应付平煤检查及新华区国税局检查用的,假账是隐瞒了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向国税部门申报也是按假账申报的,这样申报少缴税款张某某向国税局申报纳税前向我汇报过,我刚接管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公司总经理时,张某某申报纳税向我说过,2004年没有完全纳税,我也给张某某讲2004年公司就没有完全申报,2005年也按2004年的办,税款不用缴太多。2005年、2006年平顶山市三香陶瓷共偷了多少税我不清楚,账上一定能具体反映。
3、同案犯张某某供述:我是2004年6月去的平顶山三香陶瓷公司,一直干到2008年8月该厂停产,我进三香陶瓷公司后干公司的会计一直从2004年6月至该年年底,05年之后我就不再做账了,05年之后许某某做了三香陶瓷公司的会计一直到2008年8月。2004年我还是公司会计时,当年的账是我做的,公司的账也是每月做一次,然后我拿着每个月的账去新华区国税局报税,报的当月的税,2005年起我当公司财务负责人后,会计是许某某,每个月她结完账,做完账后都必须让我看税务申报表,之后还是我去新华区国税局申报税,一直到停产每个月按时申报,这期间没有人代劳过。2004年公司主营收入和报的税款我记不清了,但2004年公司真实主营收入和向国税局申报的主营收入不一致,有差距。差多少我记不清了,真实的主营收入要比向国税局申报的收入高,隐瞒的有收入,当时总经理陈某某对我说,公司没有钱,资金短缺,公司产品出了许多次品,次品就不要报税了,所以我就听他的少报了公司业务收入,隐瞒收入一定会少缴税,是陈某某让我少报的。2005年许某某接我的会计后,她一直都是公司会计,公司的账都是她做的,她做会计时也隐瞒的有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情况,每个月她做完帐后都让我看两个表,一份是公司真实的主营收入表,一份是向国税局申报税的主营收入表,每个月两个表上收入不一样,向国税局申报表上收入要低。然后我拿着向国税局申报表去报税。2005年3月份,许某某接会计后,我才知道公司有真假两套账,2005年黄某某当总经理时也给我讲过,2004年没有完全申报,2005年也按2004年办,而实际到2008年公司停产,一直每个月都隐瞒少报这收入。在许某某当会计期间她一直坐着真假两套账,少向国税局报收入少缴税。许某某做两套账都是陈某某、黄某某要她这样做的,我也知道两套账的事情。
4、陈某某证言:2004年平顶山三香公司的总经理是我,具体任总经理时间是从公司成立到2004年12月10日,2004年会计是张某某,这年黄某某在公司没有职务,只以股东身份负责我公司的机器、设备的安装和调试、指导,别的黄某某不负责,2004年12月10日后总经理换成了黄某某,他一直当总经理到2007年12月份,在黄某某当总经理期间会计叫许某某,但许某某具体什么时间接的张某某我不清楚,财务总监为张某某,没有副总经理,黄某某负责全面公司日常工作,2007年12月份我又接替黄某某当了公司日常工作,一直到2008年7月份,这期间财务总监为张某某,会计为许某某,我们变换过经理,当时公司法人一直为谭绍先。2004年的账是张某某负责做的,他是财务总监兼会计,2005年到2008年的账是许某某做的,但她什么时候接的张某某我不清楚。2004年我任总经理的时候公司没有全额缴纳税款。2004年三香公司刚成立时没有全部缴税有三个原因,一是我不知道我们公司应当缴税的税率;二是我公司生产出的产品有差别,有许多次品,这些次品有些抵债了,有些低价卖出;三是公司每月收入高低不等,有时资金没有按时到账,就按上个月收入水平报了,少报了收入少缴了税。具体以账目为准。黄某某接替总经理后我回湖南岳阳了,公司管理我不再参与,只是开公司董事会时我来开会,开完会我就走了。
另有被告人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证明、新华公安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平顶山市三香陶瓷公司企业基本注册信息及营业执照、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税务登记表、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平顶山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报告、三香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月、年度、季度申报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等证据在卷证实。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且证据来源合法,本院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伙同他人采取隐瞒、伪造记账凭证少列主营业务收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逃税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逃税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鉴于案发后同案犯已补交应纳税款,且被告人许某某认罪悔罪,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5000元,下余9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 毅 代理审判员 姚 博 人民陪审员 郭爱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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